陜西省水利廳關于印發(fā)《陜西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qū)市水利(水務)局,楊凌示范區(qū)水務局,廳設處室、廳屬單位,陜西水務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防范化解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風險,保障水利工程建設施工企業(yè)及相關人員的權益,省水利廳制定了《陜西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意見(試行)》,經2024年6月1日第4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F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陜西省水利廳
2024年6月21日
(15-27〔2024〕2號)
陜西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fā)展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等要求,加快推進全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實施,防范化解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風險,保障水利工程建設施工企業(yè)及相關人員的權益,根據《水利部關于推進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全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安責險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積極踐行“節(jié)水優(yōu)先、空間均衡、系統(tǒng)治理、兩手發(fā)力”治水思路,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水利安全生產風險查找、研判、預警、防范、處置、責任“六項機制”,全面推行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充分運用社會資源和經濟手段,切實推動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事故預防和風險防控能力,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fā)展。
(二)工作原則。按照“行業(yè)推動、市場運作”“預防為主、防賠結合”“全面推進、規(guī)范實施”原則,明確保險責任、費率機制、保障內容、賠償標準等組織實施內容,在實現經濟補償功能的基礎上,科學規(guī)范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有效提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風險防范水平。
(三)工作目標。健全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制度,建立陜西省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監(jiān)管平臺(以下簡稱安責險監(jiān)管平臺),逐步建立事故預防服務工作機制,實現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責險全覆蓋,事故預防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顯著提高,有效防范遏制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
二、組織實施
(一)實施范圍。陜西省行政區(qū)域內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的水利工程建設(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應當投保安責險。
(二)保險責任。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的保險責任應包括投保項目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yè)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事故搶險救援、醫(y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賠償。投保單位的保障范圍應當覆蓋投保項目的全體從業(yè)人員(包含勞務分包單位從業(yè)人員、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等)。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發(fā)生的經濟賠償,不影響依法請求工傷保險等其他責任保險賠償的權利。
(三)投保單位。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以項目施工標段為單元由承包的施工企業(yè)投保。單個施工標段存在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時,應根據各自施工范圍進行投保,避免漏保或者重復投保。鼓勵探索由項目法人以項目為單位統(tǒng)一組織投保。
(四)投保要求。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費用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措施費中列支,投保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攤給從業(yè)人員個人。項目法人應將安全生產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獨列支,保障安責險費用足額到位。投保單位應在工程開工之前完成投保,對于已開工未投保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的工程,應根據剩余工程量和工期進行投保。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和監(jiān)理單位負責督促參建施工企業(yè)依法投保,監(jiān)督事故預防服務情況。
(五)承保機構。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的承保機構應當具備國家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專業(yè)資質和承保能力。投保單位在投保前應進行比選,優(yōu)先選擇商業(yè)信譽良好、償付能力充足、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健全、現場查勘和事故處理便捷高效的保險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承保機構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及服務費用支出使用等情況定期進行分析評估。鼓勵保險機構根據實際需要采取共保方式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工作。
(六)保險費率及保險費。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采用動態(tài)調整費率(基準指導費率×浮動指導系數),保險費=工程造價(簽約合同價或剩余工程量合同價)×基準指導費率×浮動指導系數。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基準指導費率根據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確定,浮動指導系數根據工程造價規(guī)模、工程風險等級、工程期限、投保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等確定(詳見附件1)?;鶞手笇зM率和浮動指導系數依據安責險整體運行情況適時調整。承保機構可結合水利工程項目實際、投保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和事故記錄等情況在上述指導費率和系數基礎上對保險費進行適當調整。
(七)責任限額。涉及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最低賠償限額原則上每人不得低于90萬元,并根據我省城鎮(zhèn)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涉及人員傷殘的生產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按照每人死亡最低賠償限額乘傷殘等級賠付比例確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醫(yī)療費用、第三者財產損失、事故搶險救援、醫(y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的賠償限額(詳見附件2),承保機構與投保單位應當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八)保險期限。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保險期限應覆蓋整個施工期。
(九)保險理賠。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投保單位發(fā)生事故后,承保機構應積極協(xié)助搶險救災和事故處理等相關工作,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啟動預付賠款機制,及時核定損失,在規(guī)定期限內支付賠款。在投保單位報案后承保機構應立即開展理賠工作,原則上5日內向事故投保單位先行支付不低于估損金額50%的賠償金,在索賠資料齊全并達成一致賠償意見后10日內全部賠付到位。
三、事故預防服務
(一)服務內容。投保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guī)范》(AQ9010)等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事故預防服務具體內容和頻次,要求承保機構按照合同約定規(guī)范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承保機構依靠自身安全生產專業(yè)技術人員或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等方式參照以下內容確定具體服務項目:
1.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職業(yè)病防治宣傳教育;
2.危險源辨識、安全風險評估;
3.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
4.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5.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
6.安全生產科技推廣應用;
7.水利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建設;
8.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
在保險期限內,承保機構協(xié)助開展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建設,每年至少為投保單位提供1次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每年至少為承建一、二級風險工程(詳見附件1工程風險等級劃分)的投保單位提供1次危險源辨識、安全風險評估或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服務。承保機構的技術服務不替代投保單位承擔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服務要求。承保機構要健全事故預防服務工作機制,在保險期限內按不低于保險費總額20%的比例據實列支事故預防費用,專項用于事故預防服務,并建立專用賬戶和臺賬,實行專項管理、專項核算。事故預防服務工作應當公開透明,不得虛列服務事項、不得偽造或虛構服務材料、不得套取或挪用事故預防費用。承保機構開展服務時,投保單位和工程項目應積極配合,并對評估排查發(fā)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問題隱患的,承保機構應及時報告項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四、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省水利廳成立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工作領導小組,廳長任組長,分管副廳長任副組長,廳有關處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對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建設監(jiān)督處,負責具體組織、監(jiān)督、指導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工作。省水利工程協(xié)會發(fā)揮在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實施中的橋梁紐帶作用,健全與投保單位、保險機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單位協(xié)商與支撐機制,協(xié)助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
(二)推進工作落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工作組織實施,要將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投保情況作為相關工作考核、評先評優(yōu)的參考依據,納入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等工作。2024年8月1日起,所有新開工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在開工前完成投保,在辦理項目質量安全監(jiān)督手續(xù)時提供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保險單。2024年8月1日以前已開工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編制剩余工程量及合同價清單在8月31日前完成投保。鼓勵水庫、農村水電站、淤地壩等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和其他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照試點推廣、按需投保。
(三)加強監(jiān)督執(zhí)法。建立安責險監(jiān)管平臺,加強信息共享與數據交換,推動單位投保、機構承保、事故預防、保險理賠等業(yè)務監(jiān)督及服務運營全流程線上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安責險投保和事故預防服務情況納入監(jiān)督檢查,對于檢查中發(fā)現未按規(guī)定投保安責險的,應依法嚴肅查處;對未按規(guī)定和約定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投保單位反映問題多的、拒不整改的,應及時通報相關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同時受理轄區(qū)內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相關問題投訴舉報并及時處置,及時上報安責險違法違規(guī)及違約行為的查處情況。
(四)加大宣傳引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水利工程協(xié)會等有關單位要廣泛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宣傳教育活動,引導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充分認識安責險的重要作用,提高認知、形成共識,營造良好的宣傳氛圍,推動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落實落地。
附件:
1.基準指導費率和浮動指導系數
2.保障范圍及賠償限額
3.投保、索賠資料清單
4.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相關概念釋義
附件1
基準指導費率和浮動指導系數
一、基準指導費率
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基準指導費率為1.5‰。
二、浮動指導系數
浮動指導系數=工程造價規(guī)模調整系數×工程風險等級調整系數×工程期限調整系數×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調整系數
(一)工程造價規(guī)模調整系數
工程造價(單位:元) |
調整系數 |
1億以上 |
0.9 |
3000萬至1億(含1億) |
1.0 |
500萬至3000萬(含3000萬) |
1.1 |
500萬以內(含500萬) |
1.2 |
注:工程造價是指施工標段的簽約合同價。
(二)工程風險等級調整系數
風險等級 |
調整系數 |
一級 |
1.1 |
二級 |
1.0 |
三級 |
0.9 |
工程風險等級劃分為三級:
一級風險工程包括,水庫、水電站、大型泵站、大型攔河水閘及其他大型獨立建筑物(含引水工程的水源工程)。
二級風險工程包括,供水工程、調水工程、水庫(水閘)除險加固工程及設計流量≥5m3/s的灌溉工程。
三級風險工程包括,堤防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設計流量<5m3/s的灌溉工程和田間工程。
注:1.單個施工標段風險等級按所屬工程確定。
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標段涉及隧洞、渡槽、倒虹吸、跌水工程的,按照一級風險調整系數。
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標段為公路工程、建筑工程、電力工程等其他專業(yè)工程的,按照三級風險調整系數。
(三)工程期限調整系數
工程期限 |
調整系數 |
36個月以上 |
1.2 |
24個月至36個月(含36個月) |
1.1 |
12個月至24個月(含24個月) |
1.0 |
12個月以下(含12個月) |
0.9 |
注:工程期限指施工標段施工合同期限,以月數表示。
(四)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調整系數
安全生產標準化 |
調整系數 |
|
等級 |
一級 |
0.7 |
二級 |
0.8 |
|
三級 |
0.9 |
|
其他 |
1.0 |
注: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以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名單為準。
附件 賠償限額
保障 范圍 |
每次事故從業(yè)人員/第三者人員死亡 |
每次事故從業(yè)人員/第三者人員傷殘 |
每次事故從業(yè)人員/第三者醫(yī)療費用 |
每次事故第三者責任財產損失 |
每次事故搶險救援費用、醫(yī)療救護、事故鑒定費用及法律訴訟費用 |
賠償 限額 |
90萬元/人 |
90萬元/人×傷殘等級賠付比例 |
10萬元/人 |
300萬元 |
300萬元 |
注:1.每次事故從業(yè)人員/第三者人員死亡賠償限額不得低于90萬元,并根據本省城鎮(zhèn)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2.傷殘等級賠付比例
傷殘等級 |
賠付比例 |
傷殘等級 |
賠付比例 |
一級傷殘 |
100% |
六級傷殘 |
30% |
二級傷殘 |
80% |
七級傷殘 |
20% |
三級傷殘 |
70% |
八級傷殘 |
15% |
四級傷殘 |
60% |
九級傷殘 |
10% |
五級傷殘 |
40% |
十級傷殘 |
5% |
附件3 投保資料清單
基本單證名稱 |
備注 |
1.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2.施工合同;(復印件) 3.有效期內的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明資料;(復印件) 4.安責險監(jiān)管平臺生成的安責險保險費率證明(包含:施工企業(yè)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項目名稱、浮動系數、投保費率等)。 |
投保前,項目施工企業(yè)應將項目信息錄入陜西省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監(jiān)管平臺。 |
索賠資料清單
項目 |
基本單證名稱 |
備注 |
從業(yè)人員死亡部分 |
1.保險單;(復印件) 2.索賠申請書; 3.死者身份證;(復印件) 4.用工合同或勞資關系證明;(復印件) 5.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復印件) 6.賠償協(xié)議、賠償憑證;(復印件) 7.賠償協(xié)議受益方身份證、與死者的關系證明。(復印件) |
|
從業(yè)人員殘疾部分 |
1.保險單;(復印件) 2.索賠申請書; 3.傷者身份證;(復印件) 4.用工合同或勞資關系證明;(復印件) 5.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相關具有資質的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出具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書;(復印件) 6.賠償憑證。(復印件) |
殘疾級別按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確定。 |
從業(yè)人員醫(yī)療費用部分 |
1.保險單;(復印件) 2.索賠申請書; 3.傷者身份證;(復印件) 4.用工合同或勞資關系證明;(復印件) 5.全套病歷案、診斷證明書、醫(yī)療費收據或發(fā)票、費用明細清單。(原件) |
1.若第5項資料原件用于工傷賠付,可用復印件和工傷賠付分割單; 2.進口藥品、醫(yī)療設備檢查費屬醫(yī)療費用賠償范圍。 |
第三者責任部分 |
1.保險單;(復印件) 2.索賠申請書; 3.第三者死亡/傷殘/財產損失清單;(復印件) 4.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復印件) 5.第三者醫(yī)療費用索賠資料參照從業(yè)人員醫(yī)療費用部分; 6.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決書、裁定書等)或和解協(xié)議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相關證明和資料。(復印件) |
殘疾級別按照《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確定。 |
其他賠償責任部分 |
搶險救援費用、醫(yī)療救護費用、事故鑒定費用、法律訴訟費用支付清單或證明材料。(復印件) |
|
附件4
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相關概念釋義
一、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的水利工程建設(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應當投保安責險,包括外省入陜水利施工企業(yè)建設項目。
二、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因發(fā)生與承保水利工程直接相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qū)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承保機構按賠償限額負責賠償。
三、搶險救援費用和醫(yī)療救護費用: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工作場所內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由被保險人負擔的因采取緊急搶險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費用(包括施工企業(yè)按照項目部/標段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搶險救援所產生的費用),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涵蓋參與救援人員勞務費用;參與救援器材、設備的租賃、使用費用;救援工具購置費用;發(fā)生的醫(yī)療搶救或救護費用等。
四、事故鑒定費用:與保險事故有關的鑒定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醫(yī)學鑒定費用,如法醫(yī)鑒定,公安DNA鑒定等;職能部門形成事故責任報告過程中所需費用等。
五、法律訴訟費用:涉及保險事故的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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